3 讨论与建议
3.1 现有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存在的问题
《中国药房》杂志上发表的评价研究所选用的研究方法单一(99.5%选用成本-效果分析),而国外同类研究中成本-效果、成本-效用、最小成本分析等主要分析方法均有涉及,且以成本-效用分析应用最多(32.98%)[9]。药物经济学研究分析方法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产出的测量与表达形式,应根据干预措施和临床实际选择合适的测量指标与分析方法,而非仅以产出指标测量难易为标准选择分析方法。同时,应注意研究设计(前瞻性、回顾性或模型法研究设计等)与分析方法间的匹配,如成本-效用分析只适用于前瞻性研究设计[3]。
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多为单一研究机构自行实施,主要集中于医疗机构;且现有药物经济学研究的目的和用途不明确,多数仅停留于研究层面。相反,国外同类研究广泛分布于学术机构(48.40%)、咨询公司(25.00%)、医疗机构(14.36%)、政府部门(6.91%)和医药企业(5.32%)[10],研究角度多样,研究结果的转化和应用率较高。造成我国药物经济学研究应用率较低的原因在于:我国尚无对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的强制性规定,在药品定价、报销目录遴选、临床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较少考虑药物经济学评价的研究证据。与此相反,发达国家药物经济学评价已广泛应用于公共卫生资源配置、药品定价管制和制定报销价格及制定临床诊疗指南和用药规范等领域。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最早将药物经济学评价证据作为药品报销的必要条件,药厂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产品比报销目录中的同类药更具成本-效果,其产品方可被考虑增补入报销目录[11]。同时,研究显示定价决策及药品报销中强制使用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的国家,其人均药品费用(200~350美元)与药品费用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10%~15%)均低于非强制应用的国家(250~500美元,15%~20%)[12]。可见,在卫生决策中(如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药品定价)积极或强制使用药物经济学评价证据,不仅有利于经济学评价研究的成果转化,更可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促进我国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因此,提示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应加强机构间合作,由证据终端用户(如政府部门、医药企业)提出证据需求并准确把握研究角度,同时整合医疗机构的病例资源与学术机构的技术优势,从而提高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的质量并促进结果最终转化。
3.2 《中国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2011版)的颁布,为规范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提供了方法学指导
澳大利亚是全球首个将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引入药品报销目录的国家(1992年8月),指南于1993年1月正式实施。随后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目的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在亚洲,韩国、日本等国也制定了相应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颁布并应用了《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而我国药物经济学研究起步较晚,尚未系统性地应用于中国医药卫生的决策过程。2008年7月,受中国科协委托,由中国药学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主办编制《中国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的项目正式启动[13]。2011年4月9日,我国第一版药物经济学评价指南(2011版)正式发布[14],内容包括:使用说明、执行摘要、10个具体指南及2个附录(标准报告格式及术语表)。该指南定位为“药物经济学评价的方法学指南,是对药物的经济性进行评价的一般规范要求”,适用读者包括:“在中国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的研究者”和“中国相关卫生决策部门的决策者”。该指南的颁布和实施将为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研究提供标准和依据,同时为卫生管理部门审核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物经济学评价报告提供参考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药物经济学》 网址: http://www.zgywjjx.cn/qikandaodu/2021/0315/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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